西安市出台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时间:
2015-09-06 10:02
来源:
西安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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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政府出台了《西安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行政许可部门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集中办理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书面审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期限制度、责任制度等。行政许可部门不得自行取消、下放、调整、新增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自行增设前置许可条件或增加许可环节。对法律法规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部门不得设定数量限制条件。有数量限制的,必须依法制定并公布许可数量、具体布点和遴选规则。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收取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
行政许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及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投诉受理窗口(监察室),处理有关投诉事宜。所有许可事项须纳入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同步电子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