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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 2024-03-19 11:18
单位名称 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宗旨和业务范围 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承担依法处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事务性工作。
住所 神木市滨河新区街道广场北路4号政务大楼734室
法定代表人 王振宇
开办资金 10万元
经济来源 全额拨款
举办单位 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产损益情况
年初数(万元) 年末数(万元)
10.02万元 10.02万元
网上名称 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益 从业人数  30
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2023年。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没有涉及变更登记的事项,没有违法违规等情况。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23年我院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下,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谋划,主动作为,紧紧围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要点,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为目标,狠抓调解仲裁制度规范化建设,提升调解仲裁案件能力,同时认真开展了党史学习教育、进企业宣讲政策、党员进社区双报到等一系列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群众幸福感做出积极贡献。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一)案件受理方面。2023年我院共登记案件1323件,其中不予受理4件,正式立案1319件,结案1188件,其中裁决413件、调解713件、撤诉62件,案件结案率90%,调解率60%,基本完成了省市要求的工作任务。(二)调解仲裁衔接方面。根据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6日印发了《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的通知》(神人社发〔2023〕75号)的要求,我仲裁院积极与各镇街强化调解仲裁衔接工作,建立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分片联系基层调解组织机制,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指导。(三)速裁庭建设方面。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根治欠薪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质效,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工作的通知》(榆政人社发[2023]299号)要求,我院于2023年8月4日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立符合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办理特点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工作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调速裁,及时有效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方面。按照省市选树金牌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要求,我院重点打造了神木市国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公有限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023年10月26日,经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共同研究决定,上述两家调解组织均被选评为全省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网络平台建设方面。我仲裁院依托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建立基层调解组织12个,其中包括9个镇街调解中心和3个企业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10名,专职调解员4名。2023年在线受理案件合计83件,结案83件,其中调解结案24件,调解金额为170757元。(六)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不仅为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保障,更为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二、存在问题(一)工伤待遇递减方面。《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实际裁决中,用人单位存在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情形,如何适用本条款是一个问题。如果适用本条款,会导致部分工伤职工的赔偿待遇降低,影响工伤职工后续的治疗和生活。同时对依据政策裁决案件有争议。(二)援助律师值班方面。按照法律援助窗口工作要求须要有律师坐班,但律师窗口坐班暂无待遇,导致律师值班的积极性不高,为劳动者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质量下降。而且法律援助中心的人手短缺,能提供的援助律师数量也比较有限。(三)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因基层调解组织缺少专业的调解员和经费保障,导致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缓慢,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三、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整改措施(一)案件审理方面。1、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做到有案必受,在规定时间内立案。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缩短办案周期,确保案件能够在法定审限内办结。2024年争取完成调解成功率70%以上、仲裁结案率95%以上和仲裁终局裁决率40%以上的目标任务。2、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和省厅要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各类争议案件;对每个案件做到庭审记录、举证质证记录详实、准确,为制作裁决书打好基础;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省仲裁的要求,规范庭审程序、文书格式和写作。(二)标准化建设方面。1、加强仲裁庭标准化建设,充实仲裁工作人员。仲裁院现有5人有仲裁员证件,10人具有法律专业,仲裁辅助工作人员2人。面对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我院的办案力量仍然不足,明年将继续向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参加省级业务培训,以提高仲裁员、书记员业务能力。(三)劳动争议源头治理方面。我院将在企业聚集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要把基层调解组织作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重要补充和职能有效延伸的平台,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为基层调解组织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支持调解人员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化解劳动纠纷的良好局面,努力筑牢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机制。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合理配备调解人员,通过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开展协商对话,更好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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