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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人事劳动仲裁院

发布时间: 2023-04-10 16:58
单位名称 延安市安塞区人事劳动仲裁院
宗旨和业务范围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受理县直单位的劳动争议、企业合同管理和劳动信访。
住所 延安市安塞区人力资源市场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杨小军
开办资金 19万元
经济来源 全额拨款
举办单位 延安市安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产损益情况
年初数(万元) 年末数(万元)
6.97万元 6.38万元
网上名称 安塞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益 从业人数  9
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本年度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没有违法违规等。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本年度,安塞区仲裁院在省市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我区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系列法律法规等政策,恪尽职守,紧紧围绕劳动争议仲裁中心工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积极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人事劳动仲裁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业务开展情况。1、安塞区仲裁院隶属安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性质,正科建制,编制7人。院长1人,副院长1人。在去年完成仲裁庭实体化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配套实施。2、仲裁院主要职能为: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调解活动进行监督。2018年完成仲裁庭实体化建设,规范了仲裁庭,2019年在仲裁庭实体化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配套设施,2020年施行“互联网+调解”模式。(1)扎实做好案件处理2022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24件。其中调解152件,裁决51件,撤诉9件,终止案件2件,正在处理10件,时效内结案率99%。二、取得主要社会、经济效益。“互联网+调解”试点工作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的工作安排部署,延安市被确定为全国开展“互联网+调解”工作试点市,延安市安塞区人事劳动仲裁院以此为契机,分别在工业园区、杏子川采油厂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在真武洞街道办、金明街道办、白坪街道办及8个乡镇成立了基层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成立后,安塞区仲裁院为各镇街调解中心挂牌,刻章,制度徽章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上墙,同时为各镇街调解中心配套了专网专线。2、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社部、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互联网+调解”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我区工作,经安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成立由人社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互联网+调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目前由人社局正在协调准备下一步工作,由区仲裁院负责具体实施。3、安塞区仲裁院以“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广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劳动争议案例,利用基层调解中心定期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努力提高全区人民法治观念。三、存在的问题。(一)基层调解中心已挂牌成立,但实体化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二)基层调解中心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功能发挥不足,存在机构虚化现象。(三)仲裁工作经费保障仍存在困难,基层调解中心经费没有保障。(四)仲裁员业务能力有待提升,需加强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基层调解员急需进行业务培训。(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性质属于准司法工作,但是仲裁院现在属于事业单位,不利于工作开展。四、整改措施及一步工作打算。我们将查找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推进“互联网+调解”试点工作,为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一)强化基础,优化服务,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严格按照新时期标准化要求建设仲裁(调解)庭,根据证据展示需要配置现代化设备,落实仲裁庭专用电脑、打印机、录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规范受理窗口接待行为,落实相应岗位职责,制定受理接待窗口工作准则。建立案件受理的庭室(调解受理庭)复审制度,严把案件受理关。对群体性争议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接待,及时梳理案件并随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为妥善解决争议奠定良好基础。规范案件调解仲裁过程,落实庭前案情熟悉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流程办案,探索仲裁审理委员会制度,实现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二)明确职责,提升技能,加强劳动人事仲裁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不断提高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办案效率服务。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学习活动,根据情况,每季度制定学习计划安排,日常工作安排尽量不和学习计划冲突。在积极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之外,加强与先进地区和本地兄弟县区联系,主动上门学习成功经验和做法,增强对政风行风以及业务等知识的理解,提高仲裁员工作能力。(三)健全组织,完善机制,推进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扩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区域经济和劳动争议特点,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司法、工会、工商联、企业等各类资源,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规范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明确基层调解组织的组织建设、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规范受理范围、工作流程和法律文书等,统一着装、统一办公室铭牌、印章,打造让老百姓信服的调解员队伍。建立群体性争议预警机制,一方面通过每月仲裁数据分析,加强对区域内企业用工行为的掌握;另一方面借助各基层调解组织力量,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力争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四)全面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1、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其他机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同当地法院、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综合优势,健全争议调解仲裁综合化解机制。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法院定期沟通协商、疑难复杂案件研讨、案件信息交流等制度,研究探索裁审衔接统一的新规则、新方法。建立仲裁案件的一审、二审跟踪制度,最大限度的统一裁审口径和标准,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建立完善专兼职仲裁员聘任、解聘和日常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兼职仲裁员派驻制度,协调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和兼职仲裁员作用。2、加大终局裁决和裁决先于执行的工作力度。今后,凡符合终局裁决规定的,要统一采取终局裁决方式处理。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不先于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案件,经劳动者申请,应裁决先于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五)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推动各镇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实现调解标识、名称、职责、程序和调解员行为的规范统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力争基层调解组织案件化解率达到50%以上。(六)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工作流程,健全完善受理、立案、案前调解、审理、结案等工作制度,畅通调解仲裁渠道,通过制度规范调解仲裁行为。加强仲裁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广大仲裁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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