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麟游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 |
宗旨和业务范围 | 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1、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临时救助等有关法规、条例的宣传实施;2、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临时救助对象的核查、审批、发放工作;3、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发放工作;4、负责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
住所 | 麟游县市民中心8楼 | |
法定代表人 | 王磊 | |
开办资金 | 1.45万元 | |
经济来源 | 全额拨款 | |
举办单位 | 麟游县民政局 | |
资产损益情况 | ||
年初数(万元) | 年末数(万元) | |
0.75万元 | 0.93万元 | |
网上名称 | 麟游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公益 | 从业人数 7 |
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 2022年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没有涉及变更登记的事项,没有违法违规等情况。 | |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 2022年我单位在麟游县委县政府和县民政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圆满完成年度工作和章程规定的内容,没有违纪违法情况发生。现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如下:一、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一)落实分级审批,加大“救急难”力度。一是建立“分级审批”及镇级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保证每个镇临时救助储备金不低于10万元,对急难型救助和救助金额低于1万元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由各镇审批,每月向县民政局备案;对救助金额在1万元到3万元的,由各镇申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因重大事故、重大疾病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各镇申报,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二是落实“先行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需要立即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按审批权限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方式,第一时间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二)严把低保核查关口,强化兜底保障作用。扎实做好低保核查等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是精准确认低保对象,严把对象认定关。坚持“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级审核确认、县级监督指导为保障,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对象认定的精准性,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二是精准核查家庭经济状况,严把动态管理关。建立城乡低保家庭月报告制度和核查制度,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退出,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三是精准比对数据信息,严把分类施保关。每月对“低保-残疾人”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对低保家庭中新增重度残疾人,及时纳入分类施保范围,对因残疾等级下降不符合分类施保的,及时予以取消。对低保对象中的742人重病重残患者,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享受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747人老年人和312人未成年人,严把年龄关,到龄的及时享受分类施保,超龄的及时取消分类施保。四是精准分析研判,严把渐退帮扶关。对虽已脱贫但收入不稳定存在返贫风险的63户189人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延长低保12个月或18个月。对虽以脱贫但收入仍在低保线以下的1221户2405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实行“脱贫不脱保”,确保不返贫。(四)扎实开展“三类人员”摸底排查,巩固兜底保障成果。根据省市民政部门及省、市、县乡村振兴部门反馈数据,成立工作专班,组织镇、村建立防返贫动态监测机制,对“三类人员”兜底保障情况按月进行全面排查,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对不符合兜底保障政策的,逐人说明原因,密切关注其家庭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坚决避免“漏保”“漏养”现象发生。(五)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常态化开展信息比对。瞄准因病、因学、因残、因失业等主要返贫致贫因素,每月与乡村振兴、医保等部门开展一次数据交叉比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各镇纳入保障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工作台账,密切关注其家庭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累计向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报送新审批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对象的信息数据1868条,保证人员标识更新及时、统一。(六)强化精准、高效、温暖救助,拓展巩固兜底保障成果。在全县7个镇、66个行政村、4个社区开展“兜底保障织网暖心”提升行动示范点建设,各镇在全面建设的基础上,每个镇抓好2-3个重点示范村(社区)建设,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示范引领,积板发挥社会救助制度防返贫致贫和应对疫情、灾情的兜底保障作用,努力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的目标。(七)持续做好大病救助工作。加大医前、医中预借款催收力度,对大病救助医前救助未能及时归还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进行了电话和上门催还,保障了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八)规范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坚持“逢进必核”原则,按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程,对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为精准救助提供支撑,确保救助精准、公平、公正。二、取得的主要社会、经济效益今年来,累计为133户421人发放临时救助资金46.51万元。其中先行救助4户11人,发放救助金额2.1万元,因疫网上受理救助1户1人,救助金额610元。对2022年因灾因疫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4户10人,发放救助金额2.3万元。对意外事故或医疗负担过重的困难家庭实施“同舟工程”救助38户146人,发放救助金7.7万元;有农村低保对象1747户3548人,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1963.58万元,城市低保对象94户157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金108.08万元;有在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392户402人,其中:集中供养222户227人,集中供养率为60.09%,分散供养171户175人;集中城市特困供养人员1人。累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及照料护理费171.09万元;全县1507名“三类人员”纳入兜底保障961人,兜底保障比例达63.77%,其中:682名脱贫不稳定人口纳入低保450人,纳入特困供养9人,享受临时救助4人;634名边缘易致贫人口纳入低保343人,纳入特困供养3人,享受临时救助8人;161名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纳入低保142人,纳入特困供养1人,享受孤儿待遇1人;开展数据比对37万人次,依托大数据加大分析筛查力度,对省市反馈的20批次18821人次进行比对。全年实施大病医后救助185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54.55万元;累计核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7985户10437人,对核对申请对象中因房、因车、工商注册、家庭存款等预警的260户682人对象进行了核实。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通过一年的努力工作,我中心圆满完成了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但还存在以下问题:困难群众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机制还需进一步加强。针对单位存在的问题,我单位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一是进一步加强主动发现机制,利用深入基层的机会,并发动村级民政协理员及群众,积极发现困难群众,及时给与救助。四、2023年工作计划一是全力落实城乡低保政策。充分运用刚性支出扣减、家庭财产豁免、分类施保、渐退帮扶、“单人保”等政策,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争取中、省、市、县资金1600万元,及时将符合条件的1500户3400人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低保保障率巩固在5%以上,城市低保保障率巩固在1%以上。二是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强化动态管理机制,落实月报告制度。指导各镇严格执行入户调查、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对、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等程序,精准认定低保对象,6月底前全面完成低保核查工作;坚持线上比对和线下排查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常态化开展主动发现、主动救助。三是全面落实特困供养政策。加大对农村家庭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员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排查力度,将符合供养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全年保障供养对象390人,做到应保尽保;争取中、省、市、县资金390万元,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和服务需求。四是强化“一证一卡两簿一协议”管理模式。夯实探视巡防、照料护理人责任,组织各镇按季度开展照料服务考评,优先动员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五是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政策,强化救助时效,强化资金监管,综合运用临时救助、“同舟工程”等救助手段,着力化解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急难。争取中、省、市、县及参与救助企业资金50万元,全年计划救助500人次。六是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条件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全年计划认定1000人,为医疗、住建、教育等相关部门实施专项救助提供信息支撑。七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坚持“凡救必核”的原则,强化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积极推行电子授权核对业务,提高核对时效,全年核对救助对象10000人以上,为精准救助提供保障。八是全面落实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加大大病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及时进行救助,全年计划救助200人次,发放救助资金180万。九是常态化信息比对。坚持每月与人社、残联、卫健、医保等部门开展人员信息比对,全年预计开展信息比对30万人次。常态化信息比对和风险排查。 | |
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 无 | |
绩效和受奖惩及诉讼投诉情况 | 无 | |
接收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