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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人事劳动仲裁院

发布时间: 2022-05-19 10:46
单位名称 延安市安塞区人事劳动仲裁院
宗旨和业务范围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受理县直单位的劳动争议、企业合同管理和劳动信访。
住所 延安市安塞区人力资源市场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杨小军
开办资金 19万元
经济来源 全额拨款
举办单位 延安市安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产损益情况
年初数(万元) 年末数(万元)
6.96万元 7.29万元
网上名称 安塞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益 从业人数  9
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2021年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没有违法违规等。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一年来,我院在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全院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以服务群众为己任,便民惠民、为民办事,创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我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负责辖区内人事劳动争议案件信访接待,登记和受理,材料核实与补正;(二)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调协议;(三)负责劳动者投诉的劳动关系确认调解,伤残赔付等案件的受理;(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企业调解试点工作取得进展。2021年以来,我院在省市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我区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系列法律法规等政策,恪尽职守,紧紧围绕劳动争议仲裁中心工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积极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情况总结汇报如下:扎实做好案件处理。2021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33件。分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我院调解,我院按照简化程序,直接组织调解共计1451件。第二种开庭处理,按照法定程序,裁决67件,撤诉21件,时效内结案率98%,涉及金额3140万元,处理金额2100万元。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互联网+调解”试点工作1、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的工作安排部署,延安市被确定为全国开展“互联网+调解”工作试点市,延安市安塞区人事劳动仲裁院以此为契机,分别在工业园区、杏子川采油厂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在真武洞街道办、金明街道办、白坪街道办及8个乡镇成立了基层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成立后,安塞区仲裁院为各镇街调解中心挂牌,刻章,制度徽章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上墙,同时为各镇街调解中心配套了专网专线。三、仲裁统计工作及统计数据运用情况目前我院有来访登记簿,案件登记簿、有统计台账。仲裁数据统计是根据市仲裁院和区人社局需求,按月、季度、半年、年度汇总,统计上报。四、仲裁宣传工作情况近年来,我院着力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具体措施为:采取上街定点宣传,利用春暖行动、法制宣传日印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资料、图册10000余份;为企业、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劳动合同3000余份。通过大力宣传让广大用人单位及农民工及时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人事劳动管理水平,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促进企业劳动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升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力度。(一)仲裁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后,仲裁人员有所更新,一部分经过培训,目前掌握了一定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技能,但尚不成熟。今年有新成员加入,尚未参加过业务培训,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需加大培养力度,多提供锻炼机会,争取早日成熟。(二)仲裁信息化建设滞后。仲裁庭的专用现代化设备缺乏,无法实现仲裁办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共享、信息交流、办案进程管理和查询等。(三)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度不够。部分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政府机关尚未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已建立的基层调解组织运行情况也不够乐观。五、整改措施及工作计划第一、健全组织,完善机制,推进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扩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县域经济和争议特点,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司法、工会、工商联、企业等各类资源,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规范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明确基层调解组织的组织建设、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规范受理范围、工作流程和法律文书等,统一着装、统一办公室铭牌、印章,打造让老百姓信服的调解员队伍。第二、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推动各镇人民政府(保安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实现调解标识、名称、职责、程序和调解员行为的规范统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力争基层调解组织案件化解率达到80%以上。第三、建立群体性争议预警机制,一方面通过每月仲裁数据分析,加强对区域内企业用工行为的掌握;另一方面借助各基层调解组织力量,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力争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第四、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工作流程,健全完善受理、立案、案前调解、审理、结案等工作制度,畅通调解仲裁渠道,通过制度规范调解仲裁行为。加强仲裁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广大仲裁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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