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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时间: 2022-03-18 10:58
单位名称 吴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宗旨和业务范围 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省境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
住所 吴起县原人大办公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 齐天光
开办资金 74万元
经济来源 全额拨款
举办单位 吴起县畜牧兽医局
资产损益情况
年初数(万元) 年末数(万元)
102万元 78万元
网上名称 吴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益 从业人数  15
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本年度,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依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没有违法违规等情况。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1、是稳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基础,做好产地检疫是防止疫病蔓延的根本措施。产地检疫是控制动物疫病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目前,以乡镇为单位,我县产地检疫开展面已达到100%。全年产地检疫仔猪55276头,商品猪17055头,羊子966只。屠宰检疫是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的关键环,屠宰检疫是肉品上市的最后关口,是保障肉品安全的关键性措施。按照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这一标准,对定点屠宰进行了监管,形成了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一一合格出场的一条龙管理模式,严格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操作规程,杜绝市场零星病死猪肉、黄膘猪肉、腐败变质肉品的上市。全年共屠宰检疫生猪11479头,羊子13040只。屠宰环节开展了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生猪尿样检测,全年共抽检生猪2905份,羊954份,结果均为阴性,未发现阳性。2、强化“瘦肉精”监管工作。为规范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从源头上抓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全县以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为出发点,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陕农办发〔2021〕55号)的文件要求,县动物监督所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对县城内达到百只以上的羊场、50头以上的牛场进行全面排查。共排查肉牛养殖场数量17个,肉牛数量135头;肉羊养殖场数量29个,肉羊数量795只,全部呈现阴性,合格率达到100%。经过3个月的有力实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满意成效。3、加强动物防疫,控制动物疫病流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进一步的加强了各个检疫环节的监管。一是严把生猪进出(屠宰、养殖)场关,做好进出场生猪的查证、查标工作,对无规定检疫合格证明及免疫耳标的生猪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场(屠宰、养殖)生猪体温的测量工作,对进出场的生猪逐头测温,发现体温异常的,及时进行隔离观察,并及时报告;三是对病死猪,严格按照“四不处理的要求,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对屠宰检疫及市场检疫时发现的未经检疫和病害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的控制了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同时,继续对非洲猪瘟防控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生产、屠宰、运输、交易等环节的生猪监管和排查,非洲猪瘟快速检测,全年养殖环节快速检测196批次,屠宰环节PCR检测1036批次,有效的确保了我县全年未发生一起非洲猪瘟疫情。4、是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指导,贯彻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政策制度。加大了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力度,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屠宰场或货主落实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上报程序,进一步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及补助经费管理政策制度,同时,将扑杀补助新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5、推进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工作我所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分成两组,一组通过现场动物卫生监督宣传挂图的形式,向人民群众讲解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对正常市场秩序和自身健康的危害以及如何选购安全猪肉举报私屠滥宰等知识,受到了群众的广泛关注。另一组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对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非法抛弃病害动物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安全消费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能力。本次活动共受理咨询50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素材1500余份。6、存在问题。(1)人员缺乏,技术力量薄弱。(2)检疫设备简陋,检验技术落后。整改措施(1)加大投入,增加人员设备。(2)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现场检疫。(3)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力度。7、下年工作计划。(1)加大检疫监督力度。开展养殖屠宰环节大排查,净化养殖生产环境,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病害畜产品流入市场。(2)落实责任,强化监管。通过建立监管人员与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联系制度,进一步落实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责任。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监管工作:一是养殖环节指导;二是屠宰、加工环节监管指导;三是强化流通、畜禽运输环节监管指导;四是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监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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