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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3-08 14:42
单位名称 佳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宗旨和业务范围 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管理、排查登记、审核审批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工作。
住所 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佳州街道人民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许胜利
开办资金 60万元
经济来源 全额拨款
举办单位 佳县民政局
资产损益情况
年初数(万元) 年末数(万元)
44.24万元 82.18万元
网上名称 佳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公益 从业人数  26
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2021年。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活动,没有涉及变更登记的事项,没有违法违规等情况。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21年,佳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文件精神,不断优化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工作体系。持续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保持总体政策稳定,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现将全年各项工作总结如下:一、各项工作落实情况(一)城市低保全县现有城市低保对象5386户10018人。全面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作用,实现对全部已保障对象和新增申请对象的各类数据核查,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对象审核审批的准确度,确保“应保尽保”。开展购买第三方服务工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视频访问等方式对低保家庭进行全面清查审核,达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目标,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的发生。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更加公正化、合理化,提升群众满意度、政府可信度。现执行补差发放标准为500元/人/月。全面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18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增发222元;对重病、重残(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精神)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增发370元。2021年共计发放城市低保金7361.44万元。(二)农村低保全县现有农村低保对象8576户13804人,其中已脱贫人口纳入农村低保4630户9218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2021年制定并下发《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45号),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大力宣传推广民政“e救助”,简化救助申请审批流程,方便困难群众使用微信公众号及时申请和办理社会救助业务。提高保障标准,从2021年起农村低保标准由4310元/人年提高到5000元/人年。共分为三档,一档保障标准416元/人月、二档360元/人月、三档260元/人月。提高四类分类施保补助标准,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补助125元/人月,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智力精神)、重病患者补助208元/人月。2021年共计发放农村低保金7151.12万元。(三)特困人员供养1.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全县现有农村特困供养人员1807户1822人,其中集中供养729人,分散供养1093人。2021年组织对全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逐户进行摸底排查工作,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居住状况,认真检查委托照料服务状况,查看护理人是否能够提供基本的照料护理服务,对不能履职尽责的及时进行更换。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排查,2021年以来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新增农村特困人员47人纳入集中供养,就近安排入住敬老院。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6500元(含实物500元),不再区分集中分散供养。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给护理人发放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一档全护理462.5元/月;二档半护理277.5元/月;三档全自理185元/月。2021年共计发放农村特困供养资金1715.99万元。2.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全县现有城市特困人员90户90人,其中集中供养8人、分散供养82人,生活保障标准1000元/月,取暖补助每人每年1200元。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给护理人发放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一档全护理462.5元/月;二档半护理277.5元/月;三档全自理185元/月。2021年共计发放保障资金141.79万元。(四)临时救助不断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促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运行。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下达各镇(办、中心)临时救助储备金用于紧急情况时的及时救助。下放临时救助审批权限,3000元以下的救助金额,由各镇(办、中心)依据申请对象困难程度自行审批,进一步提升了临时救助的准确性、时效性。2021年共救助各类困难居民12517人次,支出救助资金2516.97万元。(五)孤儿、六十年代精减全县现有孤儿46人,保障标准1000元/月,2021年共计发放保障资金53.9万元。现有外省六十年代精减人员3人,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20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1月1日起,将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生活补助标准由412元调整为433元。2021年共计发放保障资金1.56万元。二、取得的效益(一)持续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职能。持续落实兜底保障相关政策,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返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兜底保障1744户2027人。落实“渐退帮扶”政策,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原政策继续给与12个月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延长至18个月。纳入农村低保渐退帮扶994户1919人。充分发挥了社会救助政策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工作的重要作用,兜牢最后一道防线。(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脱贫成果。完善兜底保障监测预警和主动发现机制,在各行政村成立“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服务队”,做到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同时合理给予临时救助,确保不致贫或返贫。2021年,根据省民政厅、省扶贫办下发的《全省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开展对脱贫不稳定人口663人、边缘易致贫人口795人、突发严重困难人口178人的摸底排查工作,将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三类对象”纳入农村低保862人、纳入特困供养18人、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9人。对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及时纳入低收入家庭系统,进一步巩固拓展兜底脱贫成果。(三)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2021年,全面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全部纳入省救助系统低收入家庭管理。截至2021年12月,已纳入系统低保边缘家庭953户1753人。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127人。(四)派出工作队开展驻村帮扶2021年6月,选派白振强担任第一书记,组成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接替峪口李家寨村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开展驻村帮扶工作。工作队认真开展驻村帮扶,重点关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严重困难户,加强日常走访慰问,因户制宜,对突发严重困难户2户、重点关注户8户,按照“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的要求建立帮扶台账,进行精准有效帮扶;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升级改造村级阵地、农村互助幸福院,修建村文化广场,维修通村道路,提升村级综合服务能力;实施产业兴村,发展养羊548只,养牛8头,养猪16头,发展规模化种植,栽种山地核桃400亩,枣树降高塑形1900亩;坚持消费扶贫与帮扶单位相结合,采购农户小米、绿豆等农产品。通过产业带动就业9人,帮助困难群众收入稳增长。三、存在的问题1.部分救助系统数据与发放、统计台账不一致。根据省市要求,救助系统数据要与实际发放、统计台账做到“账账相符”,但由于我们基层工作人员的疏忽,总是有部分保障对象的信息输入不及时,没有将系统操作当成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造成数据统计不一致。2.部分村、社区社会救助对象未坚持长期公示。救助对象的长期末端公示,是体现救助公平并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基本工作,但个别村、社区没有按政策要求将公示制度坚持落实。四、整改措施1、认真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管理。相关业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工作的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将各类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进行系统录入或变更维护,严把数据录入质量关,确保信息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做到保障对象人户、表册、系统“三一致”。要实现低保资金按救助系统导出进行发放,每月20日以后,不要再进行系统新增申请和调整,确保省厅在月底导出的数据与我们实际发放的数据完全一致。2、严格落实公示制度。要做好末端长期公示,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名单要在村镇、社区公示栏长期公示。下一步我们将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等,进一步加大公示力度。五、下一步工作计划持续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保持总体政策稳定,细化农村低保类别,按家庭收入实现补差发放;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对象参照“单人保”及时纳入保障;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建立综合社会救助体系,同相关单位实现信息数据共享,确保低保边缘家庭对象享受到相应的专项救助,对乡村振兴局认定的三类户监测对象,认真开展摸排核查,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给予临时救助;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各行政村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服务队作用,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群众遭遇恶的特殊重大情况按照“一事一议”进行及时救助;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引导公益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发挥慈善救助等作用。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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