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我省专家学者热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时间: 2019-08-29 09:51 来源: 南方日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省委要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扎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并采取研讨培训、宣传宣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运用《条例》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条例》在我省理论界引起强烈反响,笔者采访了长期从事党内法规、国家治理研究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教授石佑启,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肖滨等6名专家学者。

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彰显了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强调了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凸显了机构编制工作服务于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政治属性,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大家纷纷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机构编制制度体系立柱架梁,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对我省机构编制工作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加快推动我省机构编制工作法治化进程。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教授石佑启:

《条例》是第一部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党内法规,对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突出了坚持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线,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四个关键环节的权限和程序,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从请示报告、听取意见、合法合规性审查、呈报审批到专项说明等,《条例》对程序性规定的侧重,充分体现了法治是推进机构编制工作,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当下,必须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促进《条例》与国家法律的衔接适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工作有序展开。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肖滨:

《条例》把我们党长期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伟大实践、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的新要求,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长远大计。《条例》强化党对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有利于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和协同高效,服务好党和国家事业大局。《条例》坚持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对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四个机构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基本权限、程序和要求,这不仅推进了机构编制的法定化,而且也为机构编制工作中强化监督问责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确立了更加严格的程序。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周昭忠:

《条例》的出台是中央整体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理论成果,为党管机构编制作出制度性安排,在机构编制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突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根主线,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高校党委要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强化党委的领导责任,严格履行程序、依法依规管理机构编制,严格落实“三定”规定,不得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并在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工作中,自觉落实《条例》的刚性约束,进一步推动机构设置的规范化和科学性。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夏正林:

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管机构编制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政治原则。《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条例》重点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中央对各级党委(党组)、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领导关系,同时还对监督问责问题作出规定,为实践中的机构编制工作立了规矩,实现了机构编制工作的法治化,标志着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广东省委党校行政学教研部主任、教授陈家刚:

《条例》属于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党的领导法规板块,是党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细化具体化,规定了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的主体及职责,细化了地方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权限,以及各级编办归口组织部门管理的制度安排,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等。《条例》的出台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党管机构编制的运作机制与基本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要求、纪律要求,有效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党管机构编制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强,制度执行效果将进一步增强。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管理系主任、副教授蒋红军:

《条例》基于机构编制工作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依规定职责权限分级负责、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领导体制,在程序上紧紧抓住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等四个先后衔接、依次推进的关键环节,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基本权限、规范程序和原则要求,有利于促进机构编制资源管理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有效提升机构编制工作的精准管理水平。《条例》在监督问责部分,明确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六大“负面清单”,将监督与问责有效结合,多种监督形式、问责方式并举,构建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大监督格局,有效地提升了机构编制资源管理的履职手段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