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减少和预防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范化,推动我省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商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同意,于2013年4月下旬在西安联合召开了省级部门和地市学习贯彻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两个专题会议。省级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事业机构的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同志共95人参加了省级部门学习专题会议。10个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及韩城市纪委(监察局)、人社局(公务员局)领导,各市(区)编办领导及监督检查处(科)长,省编办各处局负责同志,共55人参加了地市学习专题会议。省编办主任王绪刚、省公务员局副局长徐友好、省纪委省监察厅政策法规室副主任冯志文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解释》、《暂行规定》在党纪政纪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诠释了《解释》和《暂行规定》的内容、涵义和执纪实践中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学习、贯彻、落实《解释》和《暂行规定》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省编办主任王绪刚指出,《解释》和《暂行规定》建立了机构编制管理领域的惩处制度,是党纪政纪在机构编制工作领域的延伸,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惩治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决心,政策指向非常明确,有利于增强各级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防范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围绕如何学习理解好《解释》和《暂行规定》,王绪刚说,深入学习、认真领会这两部法规的内容和精神,是我们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保障。一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同志和各单位人事部门的同志要带头学习。率先掌握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政策界限,提高执行纪律的水平;二是参会人员要积极领导汇报《解释》和《暂行规定》的机构编制纪律。让领导干部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提高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好《解释》和《暂行规定》。要让广大党员、公职人员都了解、掌握机构编制纪律,自觉遵守和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四是要把学习《解释》、《暂行规定》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自觉防范纠正机构编制违规违纪现象,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他强调,要贯彻落实好《解释》和《暂行规定》就必须充分发挥“12310”举报受理职能作用,特别是要适应新媒体监督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建立依法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要不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纪律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进一步严格机构编制日常管理,下大力气提高管理水平,严格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切实遏制违纪行为发生。他说,当前,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逐步建立起稳定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省公务员局徐友好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暂行规定》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法规,是公务员纪律惩戒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以纪律措施强制力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推动机构编制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严肃处理“不按编制限额、职数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等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行为,树立公务员队伍良好的形象。他要求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把握《暂行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暂行规定》执行情况,坚决纠正不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不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认真落实处分决定等问题,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省纪委、省监察厅政策法规室副主任冯志文阐述了《解释》、《暂行规定》在法规体系中的层级、效力、意义及核心内容,重点介绍了学习理解《解释》、《暂行规定》需要把握的问题以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强调了两者可以并用但不能互相替代,明确了纪律处分与人事处理的关系和引发的后果。
为进一步扩大对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提高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法制意识。会议期间,还向省级各部门和各地市领导以及市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领导发放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法规文件选编》1650本,向省、市、县三级主要领导及各部门主要领导发放《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宣传单近两万份。
从与会人员反映情况看,这次召开的省级部门和地市学习贯彻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专题会议,时间紧凑,主题突出,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