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出台权责清单运行工作问责办法  全面规范权力运行

时间: 2017-05-23 09:25 来源: 汉中市编办

为规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切实解决权责清单实施过程中的怠政、懒政、乱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等问题。镇巴县充分结合党内问责、处分条例和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等规章,及时制定印发了《镇巴县权责清单运行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为权力更加规范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县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其他行政监察对象。同时对问责行为进行了界定,针对不严格依法履行权责审批主体职能,包含擅自设立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擅自变更、撤销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未纳入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仍以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将已取消的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擅自变更或者增减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前置条件等九种情形,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罚。对不严格执行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工作程序和纪律制度,包含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事项决定等有关信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受理的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未当场受理等二十种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告诫约谈、调离岗位、降职等处罚。对不依法加强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行工作的监管,包含对受委托组织实施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其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对检举违法从事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这两种情形,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者免职处理等处罚。    《办法》还提出对承办权责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或者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告诫约谈、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还规定对再次出现应予追究责任情形;干扰、阻挠对其责任行为进行调查,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等五种情形给予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纠正错误,或者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这三种情形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对于因行政相对人或服务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批机关或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责任情形发生这两种情形给予不追究责任。《办法》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的原则,注重体现镇巴特色,用制度固化成果,充分体现了可操作、可执行性。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需要追究单位责任的,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等相关事项。充分体现了问责工作依规依矩、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为“放管服”工作深入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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