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通知
各省属事业单位法人: 2004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凡在我局申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至2005年3月31日前的事业单位,都要参加2004年年度检验。 二、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 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份)。 3、具备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或者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最后一个纳税月份的纳税缴款单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7、住所证明。 8、组织机构代码证。 9、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第4、5项,没有涉及的事业单位不须提交;第6、7项,与前一年度相比未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不再提交。 三、各事业单位应当对2004年度有关登记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在此基础上向我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提交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实际使用的名称、住所与法人证书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3、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4、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5、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6、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7、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8、有无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9、依法纳税及涉诉情况。 10、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事业单位接受年检时,有关登记事项实际情况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一致的,应当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备注”段说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理由,同时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办理变更登记。 五、未在我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已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但未按时年检的事业单位,不得继续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否则,我局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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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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